劳动争议合并审理时当事人新诉求是怎样的?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涉及到合并审理当事人新诉求的情况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和理解。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动争议合并审理的概念。简单来说,合并审理就是把两个或多个相关联的案件放到一起进行审理,这样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原有的争议处理过程中提出了新的诉求,而这个新诉求与原争议有着紧密的联系时,就有可能适用合并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在人民法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这里强调了“基于同一事实”,也就是说新诉求和原诉求是由同一个劳动事件引发的。比如,劳动者原本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提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又发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而社保问题也是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一事实产生的,那么这个关于社保的新诉求就有可能被合并审理。 不过,也存在新诉求不能合并审理的情况。如果新的诉求与原争议没有直接关联,是完全独立的劳动争议,那么一般就不能合并审理。例如,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争议处理过程中,又提出与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这显然和劳动报酬争议没有紧密联系,就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 在实践中,当当事人提出新诉求并希望合并审理时,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会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就是新诉求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以及合并审理是否会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如果符合条件,就会进行合并审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能需要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新诉求。 所以,当事人在遇到劳动争议并提出新诉求时,要准确判断新诉求与原争议的关联性,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提出,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整个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便顺利解决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