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否成立过失共犯?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否成立过失共犯这一问题,在法律层面有着明确的界定和相关依据。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交通肇事罪以及过失共犯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共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对于过失犯罪是否存在共犯存在一定的争议。传统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即各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结果的发生,不存在共同故意,所以一般不承认过失共犯。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的共犯理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交通肇事本身通常是过失行为,但在肇事后有人指使逃逸,使得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这里的指使者和肇事人在逃逸这一行为上形成了一种意思联络,共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的发生。 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情形更倾向于在特定情况下对交通肇事罪共犯的一种特殊认定,它并不意味着完全承认了过失共犯的普遍存在。在一般的交通肇事过程中,如果仅仅是多个过失行为偶然结合导致事故发生,各行为人之间没有上述这种特定的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是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只有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才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在一般情况下不成立过失共犯,但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者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这种特殊情形下,会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