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试用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试用买卖约定了试用期间。在这种合同里,双方会明确规定一个试用的时间段。比如张三向李四购买一台电脑,双方约定张三可以试用一个月。这个试用期间就是试用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这表明试用期间可以由双方自主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由出卖人来确定。 其次,买受人有试用的权利。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检验等,以此来决定是否购买该标的物。继续以上面的例子来说,张三在这一个月的试用期间内,可以正常使用这台电脑,检查其性能、配置等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这是试用买卖合同区别于普通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普通买卖合同一旦签订,通常就意味着交易完成,买受人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再者,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只有当买受人在试用后表示认可该标的物,合同才会生效。也就是说,如果张三在试用一个月后,觉得这台电脑符合自己的要求,向李四表示愿意购买,那么这份试用买卖合同才正式生效,张三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反之,如果张三觉得电脑不符合自己的需求,决定不购买,那么合同就不生效,张三将电脑返还给李四即可。《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进一步明确了买受人在试用期间的选择权以及试用期满后的默认情况。 最后,试用期间标的物的风险一般由出卖人承担。在试用期间,标的物如果发生损坏、灭失等风险,通常由出卖人来承担责任。比如在张三试用电脑期间,电脑因非张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原因出现故障,那么维修等责任一般由李四承担。这也是考虑到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尚未真正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让其承担风险不太公平。 综上所述,试用买卖合同的这些特征使其与普通买卖合同有明显的区别,在实际应用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清楚这些特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