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有哪些权益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性别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女职工应受保护的权益。 首先是平等就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就意味着企业不能因为应聘者是女性而拒绝录用,也不能在招聘时对女性设置更高的门槛。比如,不能因为女性可能面临生育等情况,就不招聘女性员工。 其次是薪酬待遇平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女职工和男职工如果从事相同的工作,付出相同的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同的报酬和福利待遇。企业不能因为性别差异而给予女职工较低的工资或者较少的福利。 再者是职业健康保护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这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避免她们从事过于危险或对身体有害的工作。 然后是生育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些规定保障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安心生育和照顾婴儿。 最后是特殊时期的权益保护。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女职工享有特殊的保护。例如,在经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