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女职工有哪些值得特别保护的劳动权利?

我是一名女职工,在工作中感觉和男同事有些不一样的对待。想了解下,从法律层面来说,女职工有哪些劳动权利是值得特别保护的呢?比如在薪酬、工作环境、特殊时期等方面,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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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职工权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是法律关注的重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值得特别保护的劳动权利。 首先是平等就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同时,第十三条进一步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的性别而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门槛,保障了女职工在就业市场上能够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 其次是薪酬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女职工和男职工在从事同样的工作、付出相同的劳动时,应该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不能因为性别差异而存在薪酬差距。 再者是特殊劳动保护权。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例如,女职工不能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此外,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即“四期”),用人单位也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在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产期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等;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另外,女职工还享有职业健康监护权。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费用。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检查,以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最后是生育保障权。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保障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减轻了她们的经济负担。 总之,法律从多个方面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进行了特别保护,女职工在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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