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对于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直接租赁是最常见的方式之一。简单来说,就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拥有使用权。租赁期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这种方式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售后回租也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它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实际上是一种资产变现的手段,企业可以在不影响对资产继续使用的情况下获得资金。《民法典》也对这种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形式予以认可,它本质上依然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杠杆租赁相对复杂一些。在杠杆租赁中,出租人只投入部分资金(一般为20% - 40% ),其余资金通过将该租赁物抵押担保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然后将购买的设备租给承租人,出租人以收取的租金偿还贷款。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金额较大的租赁项目。虽然《民法典》没有专门针对杠杆租赁进行详细规定,但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形式,依然遵循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框架。 转租赁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转租赁也需要遵循《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同样也是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的。 综上所述,不同的融资租赁融资方式各有特点和适用场景,企业或个人在选择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资金需求、租赁物件的性质、还款能力等因素,以确保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同时,在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