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家企业做会计,最近在处理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时,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规定。不知道从入账价值确定,到后续的折旧、处置等环节,都该遵循怎样的规则,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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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核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规定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明确体现。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简单来说,就是企业长期使用的一些大型设备、房屋建筑物等。 在初始计量方面,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例如,企业购买一台机器设备,买价是100万元,运输费5万元,安装调试费3万元,那么这台设备的初始入账成本就是108万元。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七条。 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这可能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比如企业自己建造一栋厂房,建造过程中购买建筑材料花费500万元,支付工人工资100万元,那么厂房的成本就是这些费用的总和。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折旧问题。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常见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例如,企业采用年限平均法对一台价值1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1万元的设备计提折旧,每年的折旧额就是(10 - 1)÷ 5 = 1.8万元。这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的规定。 当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最后,在固定资产处置方面,包括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比如企业出售一台设备,售价为8万元,该设备账面价值为6万元,发生清理费用1万元,那么处置该设备的净收益就是8 - 6 - 1 = 1万元。这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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