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理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要进行清理,不知道在税务处理上,这固定资产清理的时候需不需要把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我对这方面的税务规定不太清楚,想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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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固定资产清理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于固定资产清理,如果固定资产是因为上述规定中的情形而进行清理,那么就需要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比如,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后来用于集体福利,之后进行清理,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转出进项税额。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时,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净值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 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清理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例如正常的固定资产更新换代、技术升级等原因导致的清理,就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因为这些情况下,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是符合规定的,后续清理也并非因为违反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则。 所以,固定资产清理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关键在于判断该固定资产的清理是否是由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导致的。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清理时,要仔细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进行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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