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侵权是否能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地?
我发现有商家使用和我字号很相似的名称,我想起诉他们字号侵权。我想在我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可不太确定原告住所地能不能算作侵权结果地。我不太懂法律,想问问在字号侵权案件里,能不能把原告住所地当作侵权结果地呢?
展开


在字号侵权案件中,关于能否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地,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理解侵权结果地的概念很重要。侵权结果地指的是侵权行为产生损害后果的地方。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受到影响的地方。比如在字号侵权中,可能表现为原告因被告使用相似字号,导致自身业务量下降、声誉受损等后果发生的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这就从法律层面为确定侵权结果地提供了依据。 然而,在字号侵权里,对于能否将原告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地,存在不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侵权结果地应当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关联。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的字号侵权行为在其住所地产生了直接的损害后果,比如在原告住所地的市场份额明显下降、客户流失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将原告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地的。 但是,如果仅仅以原告住所地是其经营地等泛泛理由,而无法证明侵权行为与该地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将原告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地。因为法律要求这种关联必须是明确且直接的。所以,在字号侵权案件中,原告若想以自己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地来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充分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在该地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