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之后自愿发生关系是否还构成犯罪?
之前有人对我实施了强制猥亵,后来在一些情况下我又自愿和对方发生了关系。我想知道,对方前面的强制猥亵行为加上后面这自愿发生的关系,在法律上他还算犯罪吗?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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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强制猥亵罪之后自愿发生关系是否还构成犯罪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分别对强制猥亵行为和后续自愿性行为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并且该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后续是否自愿发生关系,并不影响之前强制猥亵罪的成立。 对于后续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如果双方均为成年人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通常不构成犯罪。我国法律保护公民自主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属于个人的自由选择,法律一般不会干涉。但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即使看起来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也会以强奸罪论处。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上缺乏对性行为的有效认知和同意能力。 综上所述,强制猥亵罪之后自愿发生关系,前面的强制猥亵行为依然构成犯罪。而后续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在排除特殊情况后,一般不构成犯罪。这两者是相对独立的法律评价,不能因为后续的自愿行为而否定前面强制猥亵罪的成立。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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