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程序是怎样的?


涉外收养程序指的是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所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法定步骤。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这些文件包含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内容。 接着是受理和审查。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合格的,中国收养组织会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儿童,并将该儿童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然后是办理收养登记。外国收养人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最后是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程序是比较复杂且严谨的,这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维护了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