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法院怎么判?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管辖法院的判定需要依据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首先,让我们来解释一下几个关键概念。涉外离婚指的是涉及到外国因素的离婚案件,比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者婚姻关系的产生、变更等与外国有联系。而管辖法院则是指有权受理和审理这个离婚案件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一对在国内结婚后去国外定居的华侨要离婚,而国外的法院不管,那么国内当初他们结婚的地方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住的地方的法院就可以管这个案子。 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一对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国外法院以要由他们国籍所属国法院管为由不管,那国内一方原来的户口所在地或者最后住的地方的法院可以受理。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这就意味着,只要有一方是中国公民在国内,国内的法院就有权力来管这个涉外离婚案子。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两个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没定居,其中一个要离婚起诉,那么原告或者被告原来户口所在地的法院可以受理。 另外,如果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有权管辖;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这是说,即使夫妻双方都不是中国人,只要符合上述情况,中国的法院也能管他们的离婚案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