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外离婚登记和涉外离婚诉讼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我和配偶有一方是外国人,现在打算离婚。不太清楚涉外离婚登记和涉外离婚诉讼分别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手续流程、材料准备这些,怕自己处理不好出问题,想了解清楚具体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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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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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登记和涉外离婚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涉外离婚方式,各自有其需要注意的事项。下面为您分别介绍。 涉外离婚登记的注意事项: 首先,适用范围方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其次,所需材料上,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再者,程序方面,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涉外离婚诉讼的注意事项: 管辖问题很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要确定好有管辖权的法院。 送达和期间方面也有特殊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外交途径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等多种方式。而且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另外,法律适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要遵循法院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在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也要依据我国法律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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