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假冒签署股东会决议是否构成犯罪?


在探讨伪造假冒签署股东会决议是否构成犯罪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是公司股东通过会议形式就公司重大事项达成的决定,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文件,体现了股东的集体意志。 从民事层面来看,伪造假冒签署股东会决议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有人伪造他人签名签署股东会决议,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不认可该决议,那么该决议对其不产生效力。受损害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并要求伪造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行政层面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若伪造假冒签署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违反了工商登记等行政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会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罚款等。 关于是否构成犯罪,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伪造假冒签署股东会决议的行为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比如诈骗、职务侵占等,那么就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股东会决议骗取公司资金,可能构成诈骗罪;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股东会决议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的相关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此外,如果伪造的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来签署股东会决议,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综上所述,伪造假冒签署股东会决议不一定直接构成犯罪,但可能引发一系列民事和行政责任。如果该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相关联,则会构成相应的犯罪。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受损害的股东或公司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