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哪些?


违约责任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这是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简单来说,就是违约方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方式来替代合同的履行,而要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应尽的义务。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想交房,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也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赔偿损失,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来说,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支付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预先约定性,其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