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担保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


担保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各类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首先是保证合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作为保证人,与李四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承诺在张三不能还款时,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这就是典型的保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其次是抵押合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条款。例如,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银行,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就会明确上述相关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再者是质押合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作为质押标的。质押合同一般也需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最后是留置合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签订专门的留置合同,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留置权的相关事宜。《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总之,不同类型的担保合同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担保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