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应以谁为被告?
我家遇到了拆迁安置协议的纠纷。协议签了之后,对方没按约定执行,我想去法院起诉,但不知道该把谁列为被告。是和我签协议的拆迁公司,还是政府相关部门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在这种情况下是以谁为被告的,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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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中,确定被告是一个关键问题,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拆迁安置协议是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当和行政机关签协议后出现纠纷,被告通常就是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因为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是基于行政职权来进行相关活动,其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其次,如果拆迁安置协议是和民事主体,比如拆迁公司签订的,那么就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被告就是签订协议的民事主体,即拆迁公司。因为在这种协议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 所以,要确定拆迁安置协议以谁为被告,关键在于判断签订协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民事主体,进而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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