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表现形式。 首先,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举个例子,有开发商对外宣称购买他们的商铺,之后每年会返还一定比例的租金,几年后还会回购商铺,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商业运营支撑,这就是通过这种房产销售的虚假形式来吸收公众资金。 其次,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比如一些公司以转让林地的使用权,并承诺会帮忙进行管护,保证树木的生长和收益,吸引公众投资,但实际上并没有能力履行承诺,或者根本就是以此为幌子来骗取资金。 再者,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像有些公司宣传可以让公众出资参与农作物或者牲畜的种植、养殖项目,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但最终无法兑现。 另外,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例如,有些商家声称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在一定期限内会以高价回购,但实际上他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真正的商品销售,而是吸收资金。 最后,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这就好比一些不法分子虚构公司上市或者发行债券的事实,向公众售卖所谓的股权或债券,骗取钱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以,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识别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