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引诱他人来打自己是否犯罪?


在法律上,故意引诱他人来打自己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引诱他人来打自己”在刑法理论中可能涉及到“防卫挑拨”的概念。防卫挑拨指的是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故意挑衅另一方,让对方先动手,然后自己再借着“正当防卫”的名义去伤害对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故意引诱他人来打自己的目的是为了伤害对方,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幌子实施侵害行为,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是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因为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符合正当防卫中“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主观要件。例如,甲故意用言语激怒乙,让乙先动手打自己,然后甲借机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而,如果只是一般性的言语冲突或者轻微的挑衅行为,并没有积极追求对方伤害自己然后实施报复的故意,而对方却主动实施了暴力行为,此时若进行适当的防卫,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比如,甲和乙发生口角,甲说了几句气话,但并没有想借此让乙打自己然后伤害乙的想法,乙却突然动手,甲为了保护自己进行反击,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所以,故意引诱他人来打自己是否犯罪,关键在于引诱者的主观故意和后续的行为表现,以及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