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不规范的仲裁协议可能会影响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规范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首先是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不具体,就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法执行。例如,仲裁协议中只约定“提交仲裁解决”,但没有明确是哪个仲裁机构,这就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其次是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的事项范围。如果仲裁协议中对仲裁事项的约定模糊不清,就可能导致仲裁机构无法确定哪些争议属于仲裁范围,哪些不属于。比如,仲裁协议中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提交仲裁”,但没有具体说明“一切纠纷”的范围,这就容易引发争议。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而使仲裁协议无效。 再者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那么该仲裁协议就是不规范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后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仲裁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例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或者约定的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等。总之,签订仲裁协议时一定要确保协议内容规范、明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