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中可以抱养婚外弃子吗?

我在外面发现了一个被遗弃的孩子,听说可能是婚外生育后被抛弃的。我很想收养这个孩子,不知道在民法里这种情况是否允许,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办理哪些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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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里,抱养也就是收养婚外弃子是有一定规定和要求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收养的概念,收养就是把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建立一种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个关系在法律上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有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也就是说,如果你想收养这个婚外弃子,要看看自己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对于这个被遗弃的孩子,根据法律规定,首先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查找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如果经过法定程序查找后确实找不到孩子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那么这个孩子就符合被收养的条件。 在收养程序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所以,要完成收养这个婚外弃子,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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