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哪些形式?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中国,遗嘱有着多种法定形式,不同的形式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通俗来讲,就是遗嘱人自己亲自用手写下来关于遗产分配等事项的内容,并且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写清楚是哪年哪月哪日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比较常见,能直接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其次是代书遗嘱。当遗嘱人自己不能书写或者书写有困难时,可以请他人代为书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代书遗嘱做了明确规定。 打印遗嘱也是现在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文件变得非常方便,但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求。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中有体现。 录音录像遗嘱,就是以录音或者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同样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要保证能清晰地反映出遗嘱人的意愿和见证人的参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此进行了规范。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的遗嘱形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比如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无法采用其他遗嘱形式时,可以立口头遗嘱,但一旦危险情况解除,就需要以其他法定形式重新订立遗嘱。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最后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审查。《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特别强调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它依然是一种重要的遗嘱形式。 总之,在订立遗嘱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来操作,这样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