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四种例外情况是哪些?

我租了一套房子,最近房东说要把房子卖了。我听说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又听说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我想知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四种例外情况具体是哪些,这样我就能清楚自己有没有优先购买这套房子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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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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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租赁期间,当房东要出售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四种例外情况,在此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会受到限制。 第一种例外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房屋共有的情况下,共有人基于其对房屋的共有权益,相较于承租人,拥有更优先的购买权。比如,一套房子由甲乙两人按份共有,甲要出售自己的份额,乙作为共有人就可以优先于承租人购买甲的份额。 第二种例外是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基于亲属关系的房屋买卖往往带有一定的情感因素和家庭属性,与一般的市场交易不同,所以法律赋予了这种交易一定的特殊性。 第三种例外是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根据相关法律,出租人在出卖房屋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如果在十五日内没有明确表示要购买该房屋,那么就视为其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例如,房东通知承租人房屋要出售,承租人在十五天内没有给予肯定答复,之后就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了。 第四种例外是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当第三人在不知道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同时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就合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此时,承租人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比如,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房屋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承租人就不能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撤销该交易。 综上所述,在上述四种例外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无法得到法律支持。承租人在遇到房屋买卖情况时,需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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