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住在前夫家属于什么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前妻住在前夫家这一行为的性质需要依据不同情形来判定。 如果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相关协议,允许前妻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那么前妻居住的行为属于基于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居住权利。这就好比两人签订了一个“租房协议”,只不过可能没有涉及租金等常规租房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即便没有书面协议,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只要能证明约定存在,前妻的居住行为就是合法的。 若没有相关约定,前妻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可能构成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就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前夫作为房屋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前妻搬离该房屋。如果前妻拒不搬离,前夫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前妻腾退房屋。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前妻仍然不履行判决,前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问题进行明确分割,前妻基于对该房屋的共有权也可能有居住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前妻对房屋享有共有权,其居住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前夫不能随意剥夺前妻的居住权。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使用和处分存在争议,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