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签订非法标的物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在探讨受欺诈签订非法标的物合同是可撤销还是无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本身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了,但由于存在一些法定的事由,比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使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这个合同撤销。一旦合同被撤销,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而无效合同则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当涉及到受欺诈签订非法标的物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为合同标的物的非法性,使得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买卖毒品的合同为例,毒品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交易的物品,无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该合同都因标的物的非法性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本身在内容和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才赋予当事人撤销权。而非法标的物合同从根本上就不符合法律要求,不具备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所以不能适用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综上所述,受欺诈签订非法标的物合同是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需要再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