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通俗来讲,就是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或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这些文件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然后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而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判断是否“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非法募集资金的具体数额、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等。 相关概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指在招股等相关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虚假内容来发行股票或债券,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 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