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我所在的企业最近进行了分立。我担心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问题,不知道这些债务会怎么处理。是由分立后的某个企业单独承担,还是多个企业一起承担?承担的比例又是怎么确定的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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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将企业依法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在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企业分立后,分立后的各个企业对于原企业的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个企业要求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被要求的企业不能拒绝。 举个例子,如果A企业分立为B企业和C企业,A企业在分立前有100万的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B企业偿还全部100万债务,也可以要求C企业偿还全部100万债务,还可以要求B企业和C企业按一定比例共同偿还。 不过,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企业分立时有特别的约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债务承担问题。例如,债权人和分立后的企业约定,原企业的某笔债务由其中一个分立后的企业独自承担,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执行。 此外,如果分立后的企业之间就债务承担有内部约定,这个约定只对分立后的企业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比如,B企业和C企业约定,原A企业的100万债务由B企业承担60万,C企业承担40万,但这只是B企业和C企业之间的内部约定。当债权人要求C企业偿还全部100万债务时,C企业不能以内部约定为由拒绝,C企业偿还后,可以按照内部约定向B企业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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