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债务要如何承担?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进行了分立,我很担心之前公司的债务问题。不清楚在公司分立之后,这些债务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原来的公司,还是分立后的新公司,或者是按什么比例承担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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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公司分立之后,债务承担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那么就按照该协议来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和方式。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没有达成书面协议,那么通常情况下,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要求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被要求的公司不得拒绝。例如,原公司A分立为B和C两家公司,A公司在分立前有100万元债务未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B公司偿还全部100万元,也可以要求C公司偿还,或者要求B和C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偿还。 不过,在分立后的公司内部,它们可以根据分立时的约定或者各自从原公司获得的资产比例等因素来分担债务。也就是说,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债务的公司,有权向其他公司进行追偿。比如,B公司偿还了全部100万元债务,但按照内部约定它只应承担60万元,那么它就有权向C公司追偿40万元。 总之,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既要考虑对债权人的保护,也要兼顾分立后公司之间的公平。这样的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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