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立后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
我自己开了个小公司,现在打算进行分立。但我不太清楚分立之后公司之前的债权债务到底要怎么处理。我担心处理不好会引发一些麻烦,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法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是怎么规定和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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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立,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法人变成两个或多个法人的情况。法人分立后,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法人分立前和债权人签了关于债务怎么还的书面协议,那就按协议来,不遵循连带责任的一般规定。 如果没有这样的书面协议,就要看具体情况。要是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者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这种情况下,一般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不过要注意,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因为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而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应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分立后成立数个新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分立后的新企业应当以分立时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的份额,按比例分担;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且在分立改制时采取“脱壳经营”方式的,则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原企业与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债权方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钱借给他人后分立的,除与借款人在分立中另有约定外,分立后的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连带债权。 也就是作为贷款人分立后的各法人或者各个其他组织对民间借贷债务人都享有请求全部归还借款的权利。 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在分立时,在内部都对债权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通知债务人后,有关债权人按照约定享有全部债权或者按约定份额享有债权,而不再享有连带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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