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司合并和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在研究公司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公司合并和分立后债务承担这一块不太明白。我想知道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原来的债务到底怎么处理,是由谁来承担。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民法典对此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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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公司合并和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方式有明确规定。 首先说公司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也指出,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简单来说,就是如果A公司和B公司合并成了C公司,那么A、B公司原来的债务就由C公司来承担;要是A公司吸收合并了B公司,B公司的债务就由A公司承接。这就好比两个人把东西合在一起,那么之前各自的债务也就跟着到新的整体里了。 接着看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是新设分立,比如原公司A分立成了B公司和C公司,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A公司原来的债务由B公司和C公司连带承担,也就是债权人可以找B公司要债,也可以找C公司要债,还可以要求两家公司一起偿还。 要是派生分立,例如A公司分出一部分业务成立了B公司,A公司依然存在,同样在没有特别约定时,A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如果公司在分立前和债权人商量好了,比如约定债务只由其中一家公司来还,这种书面约定是有效的,那就按照约定来。这就像两个人分家时,和债主商量好了债务归谁,那就按商量的办。 相关概念: 新设分立: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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