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时孩子怎么判?


在登记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是一个重要问题。首先要明确,法律判定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又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像母亲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无法抚养子女等情况,孩子也可随父亲生活。另外,要是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法院也会支持。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 。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当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时,一方若有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情况,可优先获得考虑。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意味着孩子表明愿意跟谁共同生活,法院一般就会将抚养权判给谁。 此外,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也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