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债务该怎么承担?
我自己经营的公司打算进行分立,现在特别担心债务问题。不知道分立之后,之前的那些债务到底该怎么分配承担。想弄清楚是按照我们自己拟定的协议来,还是有其他必须遵循的规定,希望能了解一下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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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方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多种情形的。 首先,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公司分立成A、B两个公司,在没有特殊书面协议时,原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A公司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向B公司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还可以要求A、B公司共同偿还。 如果存在分立协议,情况会更复杂一些。当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者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时,一般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债务承担主体。但需要注意的是,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债权人。因为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该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通常不能约束、对抗债权人。 还有另外两种特殊情况: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分立后成立数个新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应由分立后的新企业按照分立时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的份额,按比例分担;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且在分立改制时采取“脱壳经营”方式,那么企业分立前的债务应由原企业与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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