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诉讼离婚是否需要到场?
我在福建,打算通过诉讼离婚。但我工作特别忙,很难抽出完整的时间去处理。想了解下在福建进行诉讼离婚,双方当事人是不是必须要到场,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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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进行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到场的。 诉讼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意味着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原则上要亲自参与庭审。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法院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意见,以便查明事实,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场。比如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此时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还有就是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比如身患重大疾病、在国外无法回国等,在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经过法院准许后,也可以不到场。但这种特殊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如果一方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在离婚诉讼中,缺席判决可能会使未到庭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时会非常谨慎。总之,在福建进行诉讼离婚,双方当事人应尽量到场参与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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