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债务要如何偿还?
我在福建,现在正打算和配偶离婚,但是我们有一些共同债务。我不知道这些债务在离婚时要怎么偿还,是一人一半,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福建在这方面有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或者常见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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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离婚债务的偿还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首先,我们要区分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双方一起签字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家庭住房,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向朋友借的钱,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要一起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就先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要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各自管理的,那么就由夫妻双方协商怎么还钱。要是协商不下来,就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该方自己偿还。个人债务通常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瞒着另一方私自赌博欠下的债务,这就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福建并没有针对离婚债务偿还的特殊地方法律规定,都是按照国家统一的法律来执行的。在实际处理离婚债务时,夫妻双方最好能协商一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公正地处理债务偿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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