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个别清偿该怎么处理?


在探讨欠款人个别清偿该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个别清偿。个别清偿指的是债务人在面临债务危机时,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破坏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出现欠款人个别清偿的情况时,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处理。 如果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也就是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若企业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却还进行个别清偿,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清偿行为,追回已清偿的财产,将其纳入破产财产进行统一分配,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而在非破产程序中,若欠款人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进行个别清偿,一般情况下,这种清偿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在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欠款人有权自主选择向哪个债权人进行清偿。然而,如果这种个别清偿行为是欠款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个别清偿行为无效,并要求欠款人继续履行对自己的债务。 当发现欠款人个别清偿时,债权人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如清偿的时间、金额、方式等。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如果符合,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或确认其无效。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