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最新的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朋友是公职人员,最近好像涉及挪用公款的事,我很担心他。不知道在福建,到底达到什么样的标准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立案,希望能了解下具体的数额以及相关情形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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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福建,其立案标准通常参考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具体来说: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比如利用挪用的公款参与赌博、贩毒等违法活动。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中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此情形体现了对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是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例如,用挪用的公款去投资做生意等。这是因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严重损害了公款的正常使用和公共利益。 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一般参照上述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比如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等,超过三个月还没有归还。这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对公款的管理和使用造成了较大影响。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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