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福建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交通事故赔偿主要包含两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而进行的赔偿。这其中涵盖了多个项目。医疗费,就是受害人在医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因伤误工,收入会受到影响。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财产损失赔偿则是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等财产损坏进行的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这些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在福建省,相关数据会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进行更新。所以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时,要以最新的数据为准。同时,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