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一到四级工伤赔偿待遇是怎样的?


在福建省,一到四级工伤赔偿待遇是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赔偿待遇。 首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其次是伤残津贴。同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再者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另外,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同时,依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样可以确保工伤职工在后续的生活中,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总之,福建省一到四级工伤赔偿待遇涵盖了多个方面,各项待遇的计算和支付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