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吗?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涉及到保证这一块,不太明白保证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关系,想知道保证期间是不是除斥期间,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对我的权益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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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否为除斥期间,需要从两者的概念、特点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证期间和除斥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要在这个时间段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这个时间,保证人可能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证期间有明确规定。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除斥期间也具有不变性,它是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不会因为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保证期间在这一点上和除斥期间有相似之处,很多情况下保证期间也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然而,保证期间和除斥期间也存在一些不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而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只是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主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一定消灭。 综上所述,虽然保证期间和除斥期间有相似的地方,比如都具有一定的不变性,但不能简单地说保证期间就是除斥期间。它们在本质和具体法律效果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准确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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