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和抵押期间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担保相关的事情,涉及到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不太清楚保证期间和抵押期间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时间规定、权利义务方面等,想了解下它们具体的区别,好确定我的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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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和抵押期间是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下面来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通俗来讲,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内,如果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钱的责任。而抵押期间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中,抵押权是有存续期间的,它是抵押权人能够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时间段。 从性质上来说,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一个固定的期间,不会因为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者延长。一旦这个期间过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消灭。而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它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相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起算时间上也有所不同。保证期间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起算;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开始,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步。 此外,在法律后果方面。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不能再要求保证人还钱。而如果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法院就不会再保护其抵押权,但是抵押权本身并不当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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