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我在金融投资中遇到了可能涉及虚假陈述的情况,想了解一下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知道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规定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应用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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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处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重要依据。 首先,对于虚假陈述的定义进行了解释。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这就好比商家在卖东西的时候,故意把商品的质量、性能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让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 其次,在责任主体方面,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背后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公司进行虚假陈述,他们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四)原告因交易该证券发生了投资损失。简单来说,就是要证明是因为虚假陈述才导致了自己的投资损失。 此外,在赔偿范围上,规定了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该规定的出台,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也有助于规范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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