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虚假陈述案件中哪些主体可能被法律判令承担赔偿?

我涉及到一个疑似虚假陈述的案件。有人说这里面可能有主体要承担赔偿责任,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主体会被要求赔偿。想了解在虚假陈述案件里,从法律角度看,哪些人或者机构可能会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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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可能被法律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很多。下面来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它们是信息披露的首要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发行人、上市公司有责任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如果信息虚假导致投资者受损,就得赔偿。比如一些公司为了抬高股价,在年报中虚增利润,投资者基于这些虚假信息买入股票后遭受损失,该公司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监督和审核义务。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这些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他们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发现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那么就可能要和公司一起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例如公司财务造假,财务总监若不能证明自己不知情且已履行职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是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他们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保荐人没有认真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导致虚假陈述的证券得以发行,那么保荐人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它们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比如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导致投资者受损,在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在特定情况下都可能被法律判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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