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等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要确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如果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并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是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其次,从环境侵权的特点来看,环境侵权往往具有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比如,一些工厂长期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恶化,居民可能会因为长期处于这样的环境中而出现焦虑、抑郁等精神方面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精神损害与环境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就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在实践中,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容易。受害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行为导致了自己的精神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严重的。例如,受害人可能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精神状态受到了影响。此外,法院在判断精神损害是否“严重”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等。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受害人需要通过合法途径,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