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类案同判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最高院关于类案同判的具体规定,因为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不清楚类案同判的具体要求和内容。我想知道这个规定里到底写了些什么,它对实际的法律案件处理有什么影响,所以想看看完整的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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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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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是关于类案同判相关重要规定。 首先来解释一下类案同判。简单说,类案同判就是对于相似的案件,法院应该作出相似的判决。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避免同样的案件在不同法官手里出现差异很大的判决结果,让大家对法律有更稳定的预期。 在《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对于类案的界定,该意见指出,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同时,该意见还规定了类案检索的范围和顺序,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当检索到类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类案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对比分析,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如果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如果检索到其他类案的,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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