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是由谁制定的?
我对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的制定主体不太清楚。我朋友之前因为涉嫌危险驾驶被警方调查,这让我很好奇这个立案标准到底是谁来制定的,是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还是其他部门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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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是由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并明确的。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几种情形,包括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是对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界定,为立案标准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司法机关会根据刑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的司法工作经验、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制定更为具体、可操作的立案标准和适用规则。例如,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种具体标准的明确,有助于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危险驾驶案件时统一尺度,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对一些具体的情节认定等方面进行细化和补充,但这都必须在国家法律和司法机关制定的总体框架内进行。所以,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是由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来共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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