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具备哪些功能?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审查起诉具备的功能: 首先是案件过滤功能。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会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就像一个‘过滤器’,会对案件进行细致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检察院通过审查,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就不会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审判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 其次是侦查监督功能。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院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环节。检察院要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证据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如果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这有助于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提起公诉功能。这是审查起诉的核心功能之一。经过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通过提起公诉,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以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最后是保障人权功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检察院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并保障其能够行使这些权利。同时,对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也会予以关注和保护,比如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