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是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涵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多个方面。在农产品产地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同时,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此外,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事项。该记录应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方面,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若违反该条例规定,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