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某煤矿公司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是怎么回事?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赣州某煤矿公司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案中,首先要明确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等等。如果煤矿公司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对于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煤矿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复议机关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合法性审查,会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对于适当性审查,会考虑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等。 在复议过程中,煤矿公司有权利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有义务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最终,行政复议机关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复议机关会决定维持;如果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复议机关可能会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总之,整个行政复议过程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