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哪些方面?


一般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下面从几个关键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责任构成要件。在环境侵权责任中,通常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并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某化工厂即使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只要其排放的污染物导致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受损,就需要承担责任。 其次是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往往比较复杂。由于环境侵害具有潜伏性、累积性等特点,损害结果可能不是立即显现,而且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法律上一般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加害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就可以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关。比如,某村庄附近的河流被企业排放的污水污染,村民们出现了群体性的健康问题,此时村民只需证明自己的健康问题以及河流被污染的事实,企业若不能证明村民的健康问题与污水排放无关,就要承担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方式。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比如,企业非法倾倒垃圾污染了土地,就需要承担土地修复的责任;如果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如农作物减产等,还需要进行赔偿。 此外,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也有特殊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环境侵权责任涉及责任构成、因果关系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举证责任等多个方面。这些法律规定旨在平衡环境利益和个人权益,促使行为人更加谨慎地对待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