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要怎么计算?


在探讨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里所说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通常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债务人仍然无法履行全部债务,此时保证人就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在计算过程中,还需要考虑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例如,甲为乙的债务向丙提供一般保证,丙在保证期间内对乙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乙仍有部分债务未偿还,此时甲的先诉抗辩权消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丙向甲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总之,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准确判断。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相关的时间节点和法律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